与国际接轨,以正确方法开拓国内外保健食品市场
了解国外的法规和标准要求,迅速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标准、法规和检测方法是开拓国内外保健食品市场的保障
中国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十分注意各国与中药有关的法规动态,利用其有利的,避开其不利的。如美国的《食品增补剂—1994年健康与教育法令》。该法令认为“某些营养品或食品增补剂的摄入与预防肿瘤心脏病骨质疏松等慢性病有关”。营养增补剂是美国整体经济的组成部分”。
“政府应打击伪劣及不安全产品,而不应对诸如食品增补剂产品采取无正当理由的限制”。并明确食品增补剂的定义为“维生素、微量元素、草药或其他植物药氨基酸及其他补充常规饮食的可食物质并包括上述物质的浓缩物、变形物、提取物及复合物。它的形式为片剂胶囊、粉剂(颗粒剂)、软胶剂、滴剂或其他不同于常规食品的形式”。依据这个法令中草药及其提取物已作为食品增补剂进入美国市场,避免FDA的严格审批。
另外,如前所述,一些国家在不能确定有效成分的情况下,允许符合GMP的中药产品销售。
1978年WHO第31届世界卫生大会提出“对证明安全有效的植物药及其制剂制订标准和检验方法”许多国家有微生物、防腐剂农药剂农药残留量和重金属含量及黄曲霉毒素等项目检查,并分别制有标准。我国中药正在考虑制定标准,还应了解国际上的标准。
我国已参加《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组织,1993年该公约禁止虎骨、犀角、麝香、熊胆入药及贸易。
一些国家禁止使用一些中药,如FDA1977年宣布停用由碎杏仁制成的维生素BnLa etrilc,其主要成分苦杏仁甙为葡萄糖甙类,水解产生HCN,FDA认为可中毒与致死。 印度尼西亚禁售由当归、川芎、丹参、灵脂和红花制成的胶囊,认为与先天畸形有关还禁止使用火麻仁、附子、草鸟、黄连等。
由于世界各国的文化和经济水平的差异,对我国保健食品的认识也会有差异,中医药已经注意到,贸易中应掌握各国的政策法规,尊重进口国的法规和习惯,商标符合所在国消费者的传统习惯和法律要求把握国外商标图案的忌讳这些对保健食品的国际贸易也是非常必要的。